聚焦职校学生发展 共守学生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 : 2022-09-27 点击次数 : 来源 : 《山东教育》中学刊

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祝玉倩

长久以来,生源层次低、升学路径少、实习缺保障、就业有门槛、学历受歧视等一系列问题一直困扰着职业学校学生,不仅成为职校学生持续发展的绊脚石,也阻碍着职业教育向上向深发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属于同一教育阶段,面向同一年龄阶段学生,二者却具有不同的属性。职业教育在具备基本教育功能的同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可以说,职校学生的培养和发展与技能型社会的建设紧紧相融。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在职业院校学生的升学、就业、实习实训上,给了很大篇幅,在学校招生、学生培养路径、实习实训管理、学生权益保障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使职业学校学生成长与发展有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坚持机会平等,明确职校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

新职教法首次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摒弃了“职业教育低人一等”的陈腐观念。

一是实行职普协调发展,拓宽学生成长成才通道。新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义务教育后实行“普职协调发展”,并非是要取消中等职业教育,而是在初中教育以后实行普职分类教育,即在高中教育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都有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学生在完成义务教育后可以自由选择适合的成才之路。

二是建立职教高考制度,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一直以来,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建立“职教高考”制度的呼声很高。新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职教高考制度的建立,打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升入理想的高等职业学校、职业专科学校、职业本科学校、普通本科学校的最后一公里,在纵向形成“中高本”贯通一体化培养模式,将稳步推进职业学校学生走向“本科时代”。

三是明确学生义务,规范人才培养目标。新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要求“职业学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新法厘清了职业学校的学生应该“干什么”以及“怎么干”的问题,明确了今后职业学校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方向。

坚持协同育人,保障职校学生实习实训

职业教育始终坚持“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离不开产业发展和企业参与。针对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发展,新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一是深化校企合作,优化多主体育人模式。新法规定,“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明确“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地参与职业教育,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新法的出台,强化了政府统筹和行业指导的职责,突破了传统的校企合作模式,强调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从法律层面让企业参与不难、参与有利,开辟了职业教育由“产教结合”走向“产教融合”的新境界,将进一步完善“政行企校”四方联动合作运行机制,打造校企合作命运共同体,有效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是增强组织管理力度,维护学生实习实训合法权益。实习实训是职业教育教学及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然而,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和监督,部分职校存在实习实训功利化、实习教学质量低、学生成为廉价劳动力、实习职岗不匹配等乱象。针对这些乱象,新法明确规定“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同时对实习单位的职责进行了约束,要求“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从法律层面对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岗位与内容、组织与管理、安全风险防范等方面建立了硬约束机制,切实用法律武器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凸显专业实习实训的“初心”。

坚持技能导向,拓宽学生多元发展渠道

1+X”证书制度是近年来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一大创新举措。学历证书(1)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X)的有机结合,使得职业教育着眼于学生的就业能力和职业教育质量。新法将该制度进一步法制化,从法律层面明晰了职业教育学业证书、职业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获取条件,规范了1X之间的内在关系。新法要求“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业证书指向专业知识和专业理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则与行业岗位相关联,注重应用能力和动手能力。学生用考取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替换相应的专业学分,其意义在于立足学生所学专业,同时鼓励、引导学生勇于多方位拓展自己的能力,从而实现多专多能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坚持稳就业,促进学生可持续发展

职业学校学生是我国技术技能型人才队伍的主干力量,职业学校学生的就业质量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职业教育的长远发展。评价职业教育办学质量的关键点在于职业学校的学生就业空间大不大、职业发展好不好、工作待遇优不优。对此,新法第五十三条给出了明确的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新法破除了职校学生在择业过程中所面临的“隐形门槛”与不平等待遇,将职教与普教的同等地位拓宽至就业层面,切实维护了职校学生自主择业、稳定就业的权利,为职校学生开辟了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为各行各业“人尽其才”提供了保障。

总之,学生是教育的主体,不论是职业教育还是普通教育,二者的本质皆在于育人。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离不开学生的成长成才,新职业教育法的出台紧紧围绕职校学生的发展,着眼于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及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打造,将真正成为广大职业学校学子实现人生目标的有力支撑。

 

 

(《山东教育》20229月第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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