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业教育法的八大突破
发布日期 : 2022-08-18 点击次数 : 来源 : 《山东教育》中学刊
山东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处长 王志刚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从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将立法依据由教育法、劳动法提升为直接援引宪法,共八章六十九条,系统构建了新时代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包括总则、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的实施、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职业教育的保障、法律责任、附则。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首次将职业教育概念法定化,紧紧围绕强化党的领导、职普同等重要、加强统筹管理、实现体系贯通、强调企业主体、坚持多元办学、深化产教融合、促进就业导向、坚持德技并修、完善保障机制等十大方面,充分体现了新发展理念和制度创新。笔者认为,新职业教育法至少在以下八个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
第一,在类型定位上,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并通过推进不同层次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的互联互通等顶层设计,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真正实现职业教育从“层次”到“类型”的转变。
第二,在学制设计上,重构了职业教育学制体系,从法律上打破了职业教育局限在中专、专科层次的“天花板”,明确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其中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规定学位标准的,可依法申请相应学位。除了设立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新职业教育法还在两个方面为推进本科职业教育提供了法律支持:一是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二是在专科层次的职业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这从法律层面畅通了职校学生从中职、专科、本科到研究生的学业发展通道,改变了职业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法律定位,形成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既自成体系又相互融通的“双轨制”架构。
第三,在考试招生上,新职业教育法明确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一方面,中等职业学校可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成为法定制度;另一方面,高等职业学校可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其中,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破格录取。还明确了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校毕业生。
第四,在“双师型”队伍上,新职业教育法明确鼓励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并支持高等学校培养职业教育师资;还规定职业学校的专业教师应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达到相应技术技能水平,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学校专业教师资格可降低学历要求,各地应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公办职业学校编制的一定比例可招聘兼职教师等,吸引能工巧匠、大国工匠和技能大师走进校园任职任教。
第五,在产教融合上,新职业教育法明确将企业开展职业教育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企业按照岗位总量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和教师实践岗位;企业可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对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可参照公办学校相关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第六,在投入保障上,新职业教育法明确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严禁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还规定,企业未按规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取并用于职业教育;职业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一定比例可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
第七,在职业发展上,技能型社会入法是重大创新,新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招聘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适当降低学历要求。由此,让职业教育从法律形式上的同等地位真正成为人们心目中的同等地位。
第八,在法律保障上,新职业教育法单列第七章共五条,首次明确了违反职教法的法律责任,涵盖企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单位、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包括责令改正、暂停招生、限期整顿、吊销办学许可证、停止办学、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依法治教有了“尚方宝剑”,职教法也由此从“软法”变为“硬法”。
总的看,新修订的职教法突出职业教育是类型而非层次,具有自身鲜明特点是整部法律的核心理念,体现出国家层面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发展路径越来越清晰,也是国家层面对长期以来“黑化”“污名化”职业教育及相关争议的法律回应。需要格外关注的是,新职业教育法在“接地气”方面体现出两大特点:
一是新职业教育法系统总结提炼凝聚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早在2020年11月8日全国职业教育活动周上,时任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就鲜明指出,山东的探索为职教法的修订提供了实践和经验支撑。新职业教育法中近20处具有突破性的重要修改参考吸纳了山东经验做法,比如学制体系构建、职教高考、贯通培养、教师招聘、绩效工资、办学权力下放、技能大赛新赛制等,有的是直接引用我省文件原文。新职业教育法聚焦职业教育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直面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顽瘴痼疾,及时将基层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用法律的形式把长期以来行之有效和基层最新探索的破解之道固定下来。
二是新职业教育法积极主动回应回答了社会和群众的重要关切。新职业教育法将产业升级对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的客观需求与社会对畅通职校学生成长发展渠道的迫切诉求有机结合,以法律来保障和实现职教学生升学、就业“双渠道”畅通,在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和吸引力、让职业教育得到寻常百姓家的认可、增强社会契合度和适应性方面作出了规定,较好破解了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政策瓶颈障碍。
今后一个时期,山东在新职业教育法宣传贯彻方面重点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深入组织学习宣传。组织各地各校精心部署安排,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学习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宣传职教法。通过“山东教育发布”微信公众号及APP、《山东教育报》和《山东教育》、山东教育卫视、山东教育新闻联播、《大众日报》教育周刊等开展宣传活动,组织“新职教法大家谈”,举办各界专家学者和社会各方面代表参加的座谈会,进一步凝聚共识。二是扎实做好贯彻实施。新职业教育法的出台,使得部省共建职教高地政策有了法律依据。我们将聚焦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按照新修订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落实法律要求,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职教高地建设,确保“一地一案”“一校一案”落地见效。三是研判修订《山东职业教育条例》。《山东职业教育条例》是2000年12月22日经第九届省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迄今22年,不少条文已滞后或不适应当前形势。我们将逐条对照新修订的职教法,组织研判论证修订我省职教条例。
(《山东教育》2022年7、8月第28、29期)